作者:佟奕霏律师
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历年工作报告汇总,2020至2024年五年间,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(下称“掩隐罪”)23.02万件,法院审结一审22.09万件,掩隐罪已成为体量最大的洗钱类下游犯罪。2025年8月25日,“两高”发布《关于办理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法释〔2025〕13号),并于8月26日正式施行,同时废止法释〔2015〕11号与法释〔2021〕8号。近一年的司法适用表明,这份共计12条的司法解释,其重心并非“加码重罚”,而是致力于厘清客观行为边界、将主观明知认定拉回综合审查轨道、推动入罪标准从“唯数额论”回归至综合社会危害性评价。
一、客观行为:兜底条款开放列举,严格锚定“足以掩饰、隐瞒”
新规第一条保留了刑法第312条“其他方法”的兜底性质,但将列举方式由相对封闭转为开放示范:凡“任何足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”均予覆盖,并明示包括居间介绍买卖、收受、持有、使用、加工、提供资金账户、将财产转换为现金、票据、有价证券、通过转账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、跨境转移资产等。
此举旨在将虚拟货币兑换、大额黄金交易、NFT转移等新型手法纳入规制视野,但条文的边界限制依然严格,即必须“足以掩饰、隐瞒”。两高同步发布的典型案例(如通过OKEX买币转移赃款、珠宝店大额黄金交易入刑)之所以定罪,核心在于客观行为特征明显与主观明知要件相互印证,而非单纯因手段本身自动入罪。
二、主观明知:补回“知道或应当知道”,重申综合审查与慎用推定
新规第二条首先明确了主观要件的完整内涵:“明知”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。并系统列举了审查判断的维度: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、接收的信息,经手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,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、数额,转移转换方式,交易及账户异常情况,结合其职业经历、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、供述辩解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审查判断。
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在2025年8月25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特别强调:要防止“仅因转款、套现、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”的一刀切做法;对于处于犯罪链条底端的“卡农”,认定掩隐罪须特别慎重。基于此,辩护实务可沿三条逻辑主线展开:
1.价格异常判断:需达到“明显”偏离市场价格,二手、废品回收行业10%–20%的浮动属正常商业区间;
2.交易方式判断:需违背行业惯例,特定场景下的现金交易、无书面合同交易本身具有普遍性;
3.背景关系判断:行为人的从业背景、与上家的关系能否对异常行为作出合理解释。
因此,条文虽保留了“应当知道”的推定空间,但新规的司法精神是承认推定、限制推定、慎用推定,而非废除推定。
三、入罪门槛:彻底抛弃固定数额线,回归综合社会危害性评价
早在2021年修改旧解释时已删除“三千至一万”的固定入罪线,新规第三条对此予以明确和固化:“应当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、后果和妨害司法秩序的程度等,依法定罪处罚。”
这一调整衍生出双向的司法逻辑:
当严则严:数额虽未达旧有标准,但上游犯罪性质恶劣、涉及特定款物、关联紧密、妨害司法秩序后果突出的,仍可定罪;
该宽则宽:资金流水大,不等于社会危害性大;数额达标,也不当然等同于必须入罪。对于关联松散、情节轻微、实际危害较小的“跑分”参与人,完全可能落入“不认为是犯罪”或“相对不起诉、免予刑事处罚”的区间。
例如,在涉卡“跑分”案件中,单纯的“卡农”对资金规模、分流路径及最终去向缺乏控制力,仅提供本人银行卡、配合刷脸或取现,处于犯罪链条末端,起次要辅助作用。若仅因账户走账数额巨大即拔高认定为掩隐罪,既背离主客观相一致原则,也抵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这正与新规及配套发布会解读中强调的“对处于犯罪链条末端、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”之精神相契合。
四、情节严重:10万升档线拆解为50万/500万+情节双轨制
旧规中“10万即升档”(处3–7年有期徒刑)的标准,在非法采砂等上游犯罪定罪线为50–150万元的案件中,造成了明显的量刑倒挂。新规第五条对此进行了结构性调整:
上游为非法采矿等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:掩隐数额需在500万元以上,且同时具备多次实施、涉及特定款物、拒不配合追缴、造成损失250万元以上等情形之一;
上游为盗窃、诈骗、抢夺等其他犯罪:掩隐数额需在50万元以上,且同时具备前述对应情形之一,或造成损失25万元以上。
单纯的数额达标不再自动升档,必须叠加特定情节;条文明文要求“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”。实务中,涉案金额在10–50万元区间、上游为普通侵财犯罪的在审案件,在新规施行后多回落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档,系实质性利好。
五、从宽出口:认罪认罚配合追缴是总开关,四项情形是子集
实务中极易误读第四条为“符合四项情形即不起诉”。其真实的规范结构是“总前提+子集”: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、情节轻微的,才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:
(一)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;
(二)为近亲属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,且系初犯、偶犯的;
(三)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(新增条款,为“不够立功但确实协助追赃”的情形留出了空间);
(四)其他情节轻微、危害不大的。
此外,发布会特别提及,对于未成年人、在校学生,应当适用更大幅度的从宽政策,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撤销案件、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辩护实务中,必须先夯实“认罪认罚+配合追缴”这一总前提,再嵌入四项情形之一,逻辑顺序不可倒置。
六、辩护迁移:从“数额辩”转向“明知辩+情节辩+罪名界分辩”
据2025年8月25日罗国良庭长发布会解读,掩隐罪与帮信罪的界分标准得以进一步厘清:掩隐罪之“明知”指向具体明知是他人犯罪后获取的赃款赃物,并实施了转账、取现、套现等积极的转移行为;帮信罪之“明知”则是概括明知银行卡等工具可能用于涉罪资金流转,认知相对笼统,通常处于犯罪链条的边缘,起辅助作用。区分的关键抓手在于行为人的链条地位、是否叠加虚拟币交易等典型洗钱手法、以及非法获利模式。
笔者曾承办一掩隐案:侦查机关以掩隐罪移送审查起诉,卷内证据仅能证实当事人出借本人银行卡、按指令配合刷脸转账、收取固定“好处费”,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入账资金系某笔特定诈骗所得,亦无自行拆分流转或对接虚拟币商的行为。审查起诉阶段,我们围绕三点重构辩护逻辑:
(1)主观上,当事人仅具有“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资金”的概括明知,不具备掩隐罪要求的“明知系犯罪所得”的具体明知;
(2)客观上,仅提供账户与验证,未独立实施资金转移的决策行为,处于链条末端;
(3)获利模式上,收取固定小额好处费,而非按比例分赃。据此主张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定性。
检察机关最终采纳该意见,将罪名由掩隐罪变更为帮信罪,成功降低了量刑。此处,对两罪作简单说明:虽然两罪基础档法定最高刑均为三年,但帮信罪仅设“三年以下”单档量刑,无三年以上升档风险,且相较于需具体明知系“犯罪所得”的掩隐罪,帮信罪作为仅具“概括明知”的边缘性帮助犯,基准刑更轻、缓刑及单处罚金适用空间更大。
实务重读
法释〔2025〕13号的主线并非“从严”,而是标准的系统性重构:
手段端:开放列举,严格锚定“足以掩饰隐瞒”;
主观端:承认“应当知道”,退回综合审查、慎用推定;
入罪端:摒弃“唯数额论”,回归社会危害性本质;
量刑端:将10万升档线拆解为50万/500万+情节双轨制;
出罪端:确立“认罪认罚配合追缴+四类情形”的从宽路径。
对辩护人而言,意味着辩护重心必须从传统的“数额辩”转移至“明知辩+情节辩+上游关联度辩+掩隐/帮信界分辩”;对公众而言,警示依然是远离“两卡”租借与不明资金走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