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佟奕霏律师
最高法刑四庭庭长罗国良在法释〔2025〕13号新闻发布会上说了句大实话:防止不考虑犯罪主观要件,仅因转款、套现、取现行为可疑即一律认定为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翻译一下就是:很多案子把本来该定帮信罪的,硬拔高成了掩隐罪。
这两个罪量刑差多少?帮信罪最高判3年,掩隐罪最高判7年。定性差一步,刑期翻一倍还多。
2025年两高一部出了《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》(法发〔2025〕12号),其中第7条是区分这两个罪的总纲:
办案机关应当综合考察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、提供帮助的类型和方式,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区分涉“两卡”案件中帮信罪与掩隐罪,本文笔者将分五个层次来讲:
一、明知:两罪最根本的区别不在“知道多少”,而在“知道的是什么”
帮信罪和掩隐罪都要求行为人“明知”,但要求知道的事情完全不同。这是两罪真正的分水岭。
帮信罪要求知道的是:对方在网上搞违法犯罪活动。至于对方具体犯了什么罪、卡里进出的钱是不是赃款,这些不需要知道。
掩隐罪要求知道的是:经手的钱,是别人犯罪得来的赃款。至于上游具体犯了什么罪名,这个也不需要知道。
用大白话说:
帮信罪=我知道你在网上搞坏事,我给你递个工具。
掩隐罪=我知道这钱是骗来/偷来的,我还帮你把钱洗白。
很多人以为两罪的区别是:知道得模糊就是帮信,知道得清楚就是掩隐。这个理解准确,准确的说法是:
帮信罪根本不要求认识到资金是犯罪所得;
掩隐罪必须要求认识到资金是犯罪所得。这不是“知道多知道少”的问题,是两个罪的门槛设在不同的地方。
| 帮信罪 | 掩隐罪 | |
| 要求知道什么 | 对方在网上搞犯罪 | 这笔钱是犯罪得来的赃款 |
| 需不需要知道资金是”赃物” | 不需要 | 必须知道 |
| 认知程度 | 隐约感觉不对劲就行 | 明确知道,或者十有八九能猜到是赃款 |
| 能不能靠客观行为反推 | 司法解释列了十余种推定情形 | 新规删掉了推定条款,强调要慎用推定 |
结合上述标准,区分两罪的审查次序如下:
1、现有证据能不能证明“行为人知道卡里的钱是犯罪所得”?→ 能 → 进掩隐罪审查。
2、证明不了“知道是赃款”,但能不能证明“知道对方在网上搞犯罪”?→ 能 → 进帮信罪审查。
3、两个都证明不了 → 不构成这两个罪。
二、行为阶段:帮信可以“犯罪还没完成就帮忙”,掩隐只能“事后来洗钱”
这一步解决的是:行为人是在什么时间点介入的?
帮信罪:可以发生在上游犯罪正在进行的过程中。比如诈骗分子还没骗到钱,就把银行卡提供给对方收款用——帮的是“犯罪完成”这件事本身。
掩隐罪:只能发生在上游犯罪已经得手之后。比如被害人已经把钱转进了账户,再去帮着转走、取现、买虚拟币——处理的是“犯罪结果”。
举个具体例子。电信网络诈骗:
被害人还没转账,提供银行卡给诈骗团伙用来收款 → 帮信罪(在帮他把犯罪完成)
被害人已经转账,钱进了提供的卡,再帮着转走 → 掩隐罪(在帮他处理赃款)
这里有个实务中容易踩坑的地方。很多“跑分”案件里,钱进来和钱转出看起来是连着发生的,但定性不能只看资金流是不是连续,而要看行为人介入时,对“上游是不是已经骗到钱了”是什么认知。
如果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是提供卡用来收款的,后续转账只是供卡行为的延续,那就不能仅仅因为“钱进来之后又转走了”就升格成掩隐罪。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中,最终就是这个原因在审查起诉阶段并更罪名为帮信罪。
三、行为性质:是“递工具”还是“洗赃款”?
这一步解决的是:行为人具体干了什么?
法发〔2025〕12号《理解与适用》里给了几个判断维度:
1.帮的是什么类型的忙?
提供银行卡、手机卡、技术支持、广告推广、线上支付结算 → 这是帮信罪的典型行为。
转账、套现、取现、买黄金、买虚拟币、跨境转移资产 → 这些是掩隐罪的典型行为。
2.操作是线上还是线下?
线上帮忙(比如提供卡号、远程刷脸)→ 偏向帮信。
线下取现、当面交黄金、线下找人分流资金 → 偏向掩隐。
3.有没有”多干了一步”?
供卡之后,只是被动按别人指令刷个脸、点个确认 → 这是供卡行为的自然延伸,还是帮信。
供卡之后,主动记账对账、组织别人办卡、用虚拟币拆单转账 → 这已经不是简单递工具了,是独立参与了赃款处置,偏向掩隐。
4.怎么拿钱?
按天收固定租金、按张卡收固定费用 → 帮信特征。
按流水比例抽成、收异常高额的“手续费”→ 偏向掩隐。因为按流水抽成意味着对资金规模和性质有更强的认知和参与。
四、底层“卡农”要慎重定掩隐
这一步解决的是:行为人在整个犯罪链条里层级地位?
罗国良在发布会上专门点了“卡农”群体:位于犯罪链条最底端的卡农,受人指使转账、取现的,认定掩隐罪要特别慎重。
《人民法院报》2025年6月26日的文章进一步明确了:卡农提供本人卡之后,偶尔刷脸、偶尔转账,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推定知道是赃款?只有这几种:
1.跟虚拟货币转移扯上关系了;
2.拿着自己的卡多次、频繁地转账取现;
3.报酬远高于单纯租卡,而且是按流水抽成;
4.其他确实能说明问题的情形。
反过来说,下面这些情况不能单独用来推定”明知是赃款”:
1.办卡时银行弹过“请勿出租出借银行卡”的提示;
2.之前听过反诈宣传;
3.转账行为本身看起来可疑。
这些只能说明“大概知道不对劲”,但到不了“知道这是赃款”的程度。
再看链条另一头——那些主动组织收卡、安排线下取现、跟上游直接对接的人。2025年8月两高发布的典型案例五“满某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”就是这种情形:2023年11月满某某经人介绍对接洗钱团伙,不仅交出自家银行卡、手机卡,还收了潘某、宋某、于某等多人的卡交给团伙;被带进专门转移资金的出租屋现场,看着团伙用这些卡频繁收款转账;账户被银行封控后,满某某直接安排卡主去柜台取现。全案涉诈资金78万余元,安排取现25万余元,满某某按流水1%抽成获利9100元。一审乳山市法院定帮信罪判一年三个月;检察院抗诉后,威海市中院改定掩隐罪判二年三个月。改判理由写得很清楚:满某某不是边缘递工具的,而是明知卡里转的是犯罪所得、仍现场参与转账、安排取现,深度嵌进赃款归集、分流、取现的核心环节。
五、六种常见场景,对照着看
下面这六种情况,基本覆盖了实务中90%的争议。每条都标了“定什么罪”和“为什么”。
场景一:单纯把卡租出去/借出去/卖出去,没碰后续资金
定帮信罪。这是最标准的帮信罪形态。不管流水多大,只要没参与后续操作、没按流水抽成,就是帮信。
场景二:供卡之后,受人指使刷脸、点确认、偶尔转一笔
原则定帮信罪,不能轻易升掩隐。刷脸本身不是区分两罪的独立标准,两高一部《意见》明确说了,刷脸和提供密码在操作层面没有本质区别。卡农被动操作,是供卡行为的延续,不是独立的赃款处置。
场景三:供卡 + 按流水抽成 + 多次频繁转账取现
倾向定掩隐罪。按流水抽成说明对资金规模有认知、有利益驱动;多次频繁操作叠加夜间转账等异常行为,足以说明大概率知道这是赃款。
场景四:记账对账、组织卡源、用虚拟币拆单、买黄金转移
定掩隐罪。参考陈某案(入库编号2023-05-1-300-012):陈某提供3张银行卡,被拉进聊天群记账对账,夜间频繁跨账户转款,还购买虚拟币转移资金,涉案396.69万元。法院定掩隐罪判了4年。
法院的逻辑不是“供卡+转账=掩隐”这么简单,而是把几个因素叠在一起:记账对账说明清楚资金流向、夜间频繁操作说明在刻意规避监管、买虚拟币说明深度参与了赃款洗白。这些叠加起来,才够得上“明知是赃款”。
场景五:涉及虚拟货币
给虚拟货币平台做技术维护、推广、基础结算 → 帮信罪
用USDT等币种兑换、拆分、划转特定赃款 → 掩隐罪
卡农被安排用自己卡买一次币 → 看证据,不能自动定掩隐
场景六:在跑分平台里干活
只做平台注册、拉新人、提供银行卡 → 帮信罪
在平台里做接单派单、赃款归集、跟上游对账 → 掩隐罪
六、给当事人和家属的几句话
这类案件走到刑事诉讼程序,当事人和家属往往最焦虑两件事:罪名定的是什么?会判多久?结合上面的内容,说三点。
第一,把事实原原本本告诉律师,不要自己过滤。
很多当事人觉得我就是提供了一张卡,后面刷了一次脸,没什么好说的,于是跟律师沟通时刻意简化。但上面反复提到:有没有被拉进对账群?报酬是固定卡租费还是按流水抽成?转账集中在白天还是深夜?这些细节直接关系罪名定性。觉得多做了的事,可能是加重的因素,也可能是律师帮往轻了辩的依据,但前提是律师得知道全貌。当事人不需要判断什么重要什么不重要,全部说出来交给律师判断。
第二,信任律师,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。
罪名怎么定、证据怎么分析、法庭上怎么论证,这些是律师的专业工作。角色是把事实讲全、把情绪稳住,剩下的交给律师去争。
第三,罪名重要,但最终决定命运的还是量刑。
这是最想说的一点。很多家属一听到“掩隐罪”三个字就慌了,觉得最高七年,比帮信罪重一倍。但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,罪名和最终刑期之间不是简单的对应关系。笔者办过的一个案子:上游主犯定开设赌场罪,下游人员检察官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明确告知,定掩隐还是帮信有案外因素考量,但不管定哪个,对下游人员的量刑建议是一样的。最终当事人定了掩隐罪,实判一年三个月,跟帮信罪的量刑空间没有任何差别。
所以,不要只盯着罪名两个字。真正要关注的,是律师能不能在认罪认罚协商中争取到最有利的量刑结果。罪名之争有时候是手段,有时候只是过程,量刑才是终点。
佟奕霏律师
专业领域:刑事辩护、刑事控告、刑事申诉
深圳市律师协会常见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干事
卓建(全国)金融犯罪辩护委员会秘书长
卓建(全国)刑事专业委委员
